“房子和存款是我工作挣来的。我真的必须分一半出去吗?”提出这个问题的,既有在外工作的妻子,也有一直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丈夫。对许多普博林加(Purbalingga)和巴纽马斯地区(Banyumas Raya)的居民来说,财产分割往往比离婚本身更难。
2026 年 5 月 12 日,印尼 Mahkamah Konstitusi(MK,宪法法院)就两起直接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件作出判决,两案均被驳回。本文说明法院实际判了什么、平分是否绝对,以及如果您的贡献确实更大,还能做些什么。
基本规则:看的是时间,而不是谁挣的
UU No. 1 Tahun 1974 tentang Perkawinan 第 35 条第 (1) 款(1974 年第 1 号《婚姻法》) 规定:“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共同财产。”这种 harta bersama(共同财产)就是印尼人常说的 harta gono-gini。法律不问谁在工作,也不问证书登记在谁名下;关键在于财产是何时取得的。根据 第 35 条第 (2) 款,harta bawaan(婚前个人财产)以及各自作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,仍由各自掌管,除非双方另有约定。
如何分割,第 37 条 交由“各自的法律”决定,其官方释义指宗教法、习惯法(adat)及其他法律。对穆斯林夫妻而言,依据是 Kompilasi Hukum Islam(KHI,伊斯兰法汇编)第 97 条:离婚后的妻子或丈夫各有权获得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,除非婚姻协议另有规定。穆斯林夫妻在 Pengadilan Agama(宗教法院)诉讼,非穆斯林夫妻则在 Pengadilan Negeri(地方法院)诉讼。基础知识请参阅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综合指南。
Putusan MK No. 108/PUU-XXIV/2026:“贡献”论被驳回
申请人是一位在职的妻子。她主张,第 35 条第 (1) 款中的“共同财产”一语具有歧视性,因为它无视各方的实际贡献,致使家庭经济支柱仍须与怠于履行义务的配偶平分。法院判决 “Menolak permohonan Pemohon untuk seluruhnya”(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),主要理由有三:
- 共同财产按 取得的时间 界定,而不是按谁创造了它。法院援引 KHI:共同财产的取得“不问登记在谁名下”。
- 第 35 条第 (1) 款正是区分共同财产与 harta bawaan 的条款,因此不能仅因其不按挣钱的贡献分割,就认定为歧视。
- 想要排除这一规则的夫妻,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订立 perjanjian perkawinan(婚姻协议)(援引 Putusan MK No. 69/PUU-XIII/2015),须采用书面形式,并经婚姻登记官员认证或在公证人面前作成。请参阅我们的婚前协议指南。
Putusan MK No. 113/PUU-XXIV/2026:起诉不限一次
同一天,法院就 UU No. 7 Tahun 1989 第 86 条第 (1) 款(《宗教法院法》,最近一次由 UU No. 50 Tahun 2009 修订) 作出判决。该款规定,有关子女、扶养费和共同财产的诉讼“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,也可以在离婚判决终局确定后提出”。申请人请求将共同财产诉讼限定为只能提起一次。法院 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,理由是这种限制会缩窄该条款的内容,并限制人们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因此,您可以在离婚的同时或之后就共同财产起诉。对于提出 cerai talak(丈夫提出的离婚)的丈夫,第 66 条第 (5) 款 给予同样的选择:与 cerai talak 申请一并提出,或在 ikrar talak(丈夫在法庭上正式作出的休妻宣告)之后提出。
二分之一是绝对的吗?
两项判决都没有改变任何东西:第 35 条第 (1) 款仍然有效,KHI 规定的二分之一仍是起点。在实务中,若证据显示财产主要来自一方的贡献,或一方怠于履行义务,宗教法院的法官有时会偏离二分之一的分割;但这是逐案判断,各法院做法并不统一,任何人都无法事先承诺。MK 108 号判决本身就记载,根据申请人自己的陈述,她在宗教法院系统中已获得了较大的份额。
如果您的贡献更大
- 先区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。 继承所得、赠与和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。请准备证明其来源的材料。
- 收集贡献的证据:工资单、银行流水、分期付款记录,以及对方怠于履行义务的证据。
- 优先寻求协议。 法院案件必须依 Perma No. 1 Tahun 2016(2016 年第 1 号最高法院条例) 进行 mediasi(调解)。达成的协议可由法官以 akta perdamaian(和解书)加以确认,分割比例不必各占一半。
- 在诉讼期间保全财产。 在离婚诉讼中,原告可请求法院保全共同财产(UU No. 7 Tahun 1989 第 78 条 c 项),实务中称为 sita marital(婚姻财产查封)。
普博林加实务步骤
- 列出财产清单: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(土地、车辆、账户、生意)及其证书或 BPKB(车辆所有权簿)编号,再把 harta bawaan、赠与和继承所得分开。
- 选择时机: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,或在离婚判决终局确定后提出。普博林加的穆斯林夫妻一般向普博林加宗教法院提出。
- 准备材料。 巴纽马斯地区的宗教法院一般要求:
- 起诉状及原告 KTP(身份证)复印件;
- 与离婚一并提出时,提供 buku nikah(结婚证书)复印件;离婚后提出时,提供 akta cerai(离婚证书)复印件;
- 所有权证明复印件,例如证书、买卖契约、银行存折或 BPKB;
- panjar biaya perkara(诉讼费预付款),金额因法院而异。
复印件一般须贴 meterai(印花税票)并加盖邮局戳;请向您立案的法院确认最新清单。
- 亲自出席调解,因为 Perma No. 1 Tahun 2016 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席,可有或没有律师陪同。
- 在立案前咨询律师,以梳理财产并准备证据。
结语
2026 年 5 月 12 日的两项宪法法院判决都是驳回:第 35 条第 (1) 款仍然有效,共同财产诉讼也不限于一次。对穆斯林夫妻而言,除非有婚姻协议,起点仍是各占一半。贡献较大的一方仍可区分 harta bawaan、证明自己的贡献并寻求协议,但结果取决于证据和法官的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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